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双方以一方父母的名义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以一方父母的名义登记。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房屋时的投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此时,如果双方以父母的名义以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以父母的名义登记,房屋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根据出资情况计算为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金额。综上所述,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因此房屋必须是婚前夫妻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离婚后房屋所有人应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