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期间,双方同意将一方所有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以投资者子女名义登记的,可以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给子女一方的赠与,房地产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双方父母购买的房地产,产权以一方子女的名义登记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认定为双方根据父母的出资份额共享的房地产。第十条夫妻婚前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地产以首付款支付人名义登记的,离婚时,房地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一方,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产权登记一方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另一方。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第三方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要求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拥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另一方在离婚时要求赔偿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父母一方的名义以父母的名义购买房屋,产权以父母一方的名义登记。离婚时,另一方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房屋时的投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购买房屋时,投资应视为对子女的个人礼物,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相关法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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