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2)》第二十条的规定,当双方不能就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和所有权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婚后,双方修理、装修、原拆迁、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属于业主,增值部分属于另一方的份额,由业主折价补偿另一方;扩建后,扩建部分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离婚后无住所,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对于私人住房和有产权证书可以上市交易的公共住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根据产权证书颁发的时间来定义。根据民法物权原则和我国住房管理政策,住房所有权登记一般是取得住房所有权的必要程序。只有通过产权登记或转让程序,才能真正取得住房所有权。因此,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的这些问题,如果争议的房屋在婚姻登记后取得所有权,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登记前取得所有权的,视为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婚前出租的公共住房,在婚姻关系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为共同所有。
由于公共住房的使用权可以通过租赁权的转让进行上市和交易,因此在离婚和分割房屋时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以押贷款的名义登记产权的,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抵押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偿还贷款,不改变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分割财产时,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偿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已偿还的贷款属于配偶一方的偿还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婚前父母财产分割的,一般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婚姻不和谐,父母的财产应当由子女分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父母财产的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