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
《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支付个人财产首付款和银行贷款,婚后以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地产以首付款人名义登记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
根据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产权登记方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