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并支付全部房款的。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在购房时有出资,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那么,法院就不能保护对方的权益。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的付了钱,也不能证明出资,法院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未支付全部房款的(有贷款)。这种情况有争议的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应该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