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的《婚姻法》首次建立了约定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同意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共同所有或者部分、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适用。因此,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点:(1)约定财产的普遍性。它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获得的财产。对财产类型没有限制。
除《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涉及的财产类型外,还包括所有可以获得收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2)约定时间的不具体性。夫妻约定的财产可以在婚前或婚后约定。你甚至可以重新约定财产。何时约定是否需要重新约定完全取决于夫妻的真实含义;(3)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4)合同优先级。在这里,国家法律还采取了夫妻财产协议优先的原则。也就是说,有合同,没有合同。夫妻的共同财产,或者夫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图;(5)约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共同财产不能随意变更。夫妻共同财产是否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图;(5)约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