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房屋,产权证书上只有一方名称。离婚后,如果一方在婚前办理抵押手续,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婚后取得产权证书,只有一方办理抵押手续。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但仍应确定抵押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原因是,虽然产权证书是婚后取得的,但产权证书是由一方通过婚前财产支付首付款的形式转换而来的,属于个人财产具体形式的转换,不能改变所有权属于个人所有权的属性。仅仅因婚后取得产权证书而被简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根本没有出资,只是因为婚姻而成为房屋所有人;
(2)夫妻共同偿还贷款房屋,离婚时未取得产权证明,离婚后如果一方婚前抵押程序,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财产,离婚诉讼期间未取得产权证明,一般有两种解决方案,一是:如果夫妻双方可以达成房屋所有权协议,根据协议确定房屋所有权。房屋的价值按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和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比例分割。前者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后者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解决方案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当事人使用,不应判决房屋所有权的所有权。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