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购买私人住房的,还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收据窗口)、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非住宅转让,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
3.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当出具委托书或者公证书,受托人应当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出租且承租人不是承租人的,应当提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5.共有权人需出具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证明和共有权证明;
6.经法院判决的,应当出具法院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
7.到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带上房产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8.办理转让手续需要原业主夫妻双方到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房屋证明、契证、结婚证(单身需要单身证明)买方只要携带身份证即可申请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1)登记申请;(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地产权证明;(4)证明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材料;(5)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4)项的材料可以是销售合同。交换合同。赠与合同。遗产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