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在全部偿还银行贷款后提起离婚诉讼,这种法律关系相对简单,房地产的平均分割一般是平均的。然而,在当今房价飙升的情况下,毕竟,仍有少数夫妇有实力一次性全额支付购房款,其中大部分是通过商业抵押贷款购买房屋。商业抵押贷款主要经历支付首付款、银行支付开发商剩余房款、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业主偿还所有贷款后从银行取得产权证书等步骤。在实践中,大多数情况都发生在支付首付款和抵押贷款后,贷款还没有全部偿还。
因为业主也应该偿还银行贷款,在偿还贷款之前,虽然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业主并没有实际掌握产权证书,产权证书被抵押在银行手中。换句话说,该财产仍然有抵押权。在分割抵押财产时,存在首付款、已偿还贷款、尚未偿还贷款、房屋实际升值等四个组成部分。事实上,房屋的合同价值是已支付房屋和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总和。对于抵押财产的分割,由于仍存在继续偿还银行贷款的问题,因此不能简单地分割房屋合同的价值。
房屋的实际价值(合同价值与房屋升值之和)减去未偿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是双方的分配对象。其中一方取得财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如果房屋的实际价值低于首付款,已偿还贷款,并应继续偿还贷款总和(在实践中很少出现),一方应获得财产,继续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另一方应支付房屋价值差额的一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