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购买私人住房的,还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收据窗口)、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非住宅转让,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
3.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当出具委托书或者公证书,受托人应当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出租且承租人不是承租人的,应当提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5.共有权人需出具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证明和共有权证明;
6.经法院判决的,应当出具法院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
7.到交易中心办理转让手续,携带房产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8.办理转让手续需要原业主夫妻双方到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房屋证明.契证.结婚证(单身需要单身证明)买方只要携带身份证即可申请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1)登记申请;(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地产权证明;(4)证明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材料;(5)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4)项材料可以是销售合同.交换合同.赠与合同.遗产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