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屋拆迁,以一方名义登记安置房屋产权的,差价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算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分割。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市确定的房屋改革危险改革区,直接管理公共住房的,被拆迁人应当放弃赔偿。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给予当地安置的,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的价格购买当地安置房屋。可以看出,被拆迁的房屋是出租的公共住房。公共住房承租人购买现有住房后,可以成为被拆迁人直接获得赔偿。

拆迁安置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夫妻一方婚前租赁公共住房,婚后房屋拆迁,以夫妻名义登记安置房屋产权,差价以夫妻共同财产结算,拆迁安置房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2)第十九条规定婚前租赁,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以一方名义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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