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您持有离婚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婚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档案,工作人员将调出您的档案,根据自己的申请,一旦离婚登记,到民政局离婚协议复印并加盖公章。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