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取得竞价的,应当允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拍卖申请分割所得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