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婚前(以婚姻登记日为准)的财产或法律明确规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指:
(一)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已取得全部产权或已交付全部购房款的房产;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即从男女结婚之日起,到夫妻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
主要是指:
(1)婚后以双方或一方的收入和财产购买所得的财产;
(2)婚后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的除外。在实践中,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与夫妻个人财产的处理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