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住房分割的原则是在坚持男女平等的前提下,照顾和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如下:
(1)一方婚前租赁。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以一方名义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明,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婚后扩建一方所有房屋的,扩建部分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双方不能就夫妻共同房屋的价值和所有权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投标的,允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按照当事人拍卖房屋的申请分割价格。
(4)离婚时,夫妻双方对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所有权,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当事人使用。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仍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屋。
(5)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除父母明确表示只给一方外,应当认定为对夫妻的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