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出资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相关答案妥善处理。但分享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当按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房屋标准价格,按照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给予一半的价值补偿。
2.如果夫妻双方都争夺房屋的部分产权,如果双方同意或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以通过竞价来解决。离婚财产的价值可以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失败,可以根据评估进行竞价或确定。
但是,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的处理应以照顾妇女和抚养子女的权益为原则,因此投标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双方同意投标;(2)双方的经济状况。住房和其他条件基本相同。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行管理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当征求自行管理房屋单位的意见。房屋租赁关系经调解或者判决变更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