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2)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或者当事人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发现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不公平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并在一年内起诉的,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