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有一方名称。离婚后如何分配房屋?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并支付全部房款。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在购房时有出资,并且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有出资,那么另一方的权益就无法得到法院的保护。换句话说,即使一方真的付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不能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未支付全部房款(有贷款)。这种情况是有争议的。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如何分配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房屋?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存在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得判决房屋所有权的所有权,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当事人取得前款规定的房屋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离婚财产判决的再出售。房屋产权证书上有第三的名称,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出资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通过拍卖或者折等方式分割。双方未取得所有权的,应当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