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平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等分割的;具体处理也可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而有所不同。属于个人特殊物品,一般属于个人。
(2)夫妻分开管理,分割时使用的共同财产由用户管理;差异较大的差额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差额相当的财产赔偿另一方。
(3)那些已经登记结婚并没有住在一起的人,如果彩礼是按照习俗支付的,或者婚前支付给付人时可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4)如果一方与他人合伙经营夫妻共同财产,合伙财产可以归一方所有。分享合伙财产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相当于合伙财产价值的一半。
(5)离婚时,夫妻共同经营的无收入育种和种植业应从有利于生产发展和管理考虑的角度合理分割或折扣。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房屋进行了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产权未变更。增殖部分属于对方应得的份额,由房主折价赔偿对方。
(7)婚姻关系索取的财产,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取财产而给对方带来生活困难。可以酌情返还。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确定,可以按赠与处理。
(8)夫妻不应分割使用的共同房屋,应当按照双方的住房条件和照顾子女或者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分割房屋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房屋价值的一半的赔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当照顾妇女。
(9)离婚时,一方的所有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照顾对方。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损害、消耗和损失。离婚时,一方要求偿还夫妻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