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房屋等房地产的所有权由登记权利人享有。双方在办理产权证明时加上孩子的名字,在法律上意味着夫妻已经处分了产权的所有权,即部分产权给孩子,使其成为共同所有人,处分行为经房地产部门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孩子享有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如果在财产部门登记时不同意三人的产权份额,三人各占三分之一。
离婚分割财产时,应保留子女应有的份额,即夫妻只能分割财产的三分之一左右,其余三分之一属于子女财产,一般由父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管理,但不得占用、挪用,不得处罚子女的利益。因此,即使孩子由妇女抚养,她也只能分为三分之一,对于三分之一的孩子,只能代表管理,但不能随意处理,更不用说自己的了,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儿童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