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要求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原因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2)一方有法定扶养义务的,需要治疗重大疾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第五条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产生的收入,除水果和自然增值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同意将一方所有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条的规定处理赠与权。

第七条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以投资者子女名义登记产权的,可以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给子女一方的礼物,该房地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双方购买的房地产,产权以一方子女名义登记的,可以认定为双方根据父母的出资份额共享,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地产以首付款支付方名义登记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离婚时,产权登记一方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另一方。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双方以一方父母的名义以一方父母的名义购买房屋,产权以一方父母的名义登记。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房屋时的投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当事人以登记离婚或者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双方离婚协议未成功的,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共同财产。第十六条夫妻之间签订贷款协议,将共同财产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视为双方同意处分共同财产,离婚可以按照贷款协议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例如,如果房产证上没有孩子的名字,就没有必要为孩子保留份额,但如果有孩子的名字,这意味着孩子也是房产的共同所有人,他应该保留他的份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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