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本法,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等分割,但在司法实践中,财产分割时,一方对夫妻关系破裂有过错,承担主要责任,即一方有婚外情或者重婚;一方虐待他人;一方喜欢休息和工作,包括封建思想等。在分割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相对分割更多的财产,以反映对无过错一方的保护和对过错一方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