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赠与的财产,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6)夫妻有权平等处理共同所有的财产。

2.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的特殊生活必需品;(5)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

3.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

4.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而承担更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5.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或者财产属于各自的,由双方同意偿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6.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和其他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7。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应当隐瞒。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割。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裁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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