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有权相互继承遗产。再婚夫妇取得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明后,为合法夫妻。当然,《婚姻法》中提到的夫妻也包括老年再婚夫妇,当然,老年再婚夫妇也有权相互继承遗产。夫妻相互享有继承权是夫妻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平等地位的重要标志。夫妻之间的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是基于夫妻之间的个人关系。
也就是说,只有夫妻双方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才能作为配偶继承对方的遗产。当夫妻一方死亡时,在继承开始时,首先要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的财产一般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及其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主要是指夫妻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夫妻可以同意,其个人独有财产全部归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也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特殊生活必需品和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夫妻在分割遗产时,除另有约定外,共同财产的一半分为配偶,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