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对当事人的离婚内容和诉讼离婚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财产分割只反映当事人的意愿,婚姻登记机关不审查或只审查,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到国家公共权利的认可,当事人有异议甚至后悔,仍享有诉讼权。当然,当事人可以对离婚协议中未处理的财产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