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有权平等处理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3)确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仅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的特殊生活必需品;(5)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当分别拥有,共同拥有或者部分共同拥有,部分共同拥有。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的约定,由夫妻一方承担的债务,第三人知道约定的,由夫妻一方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