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权证书是行政机关对房屋所有权的行政法确认。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法院一般不改变产权,即以一方名义登记的,法院一般将财产判决给财产所有人。
2.如果产权证明是夫妻双方的名称,则该财产完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按照《婚姻法解释(2)》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分割。双方不能就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和所有权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投标的,应当允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拍卖申请分割所得价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了修复。装修。原拆迁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属于业主,增值部分属于另一方的份额,由业主折价补偿另一方;扩建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离婚时未取得财产的,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得判决房屋所有权的所有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前款规定的房屋完全所有权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一方使用,并以上方式赔偿另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