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并支付全部房款的。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在购房时有出资,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那么另一方的权益就无法得到法院的保护。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的付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法院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未支付全部房款的(有贷款)。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在购房时有出资,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那么另一方的权益就无法得到法院的保护。这种情况有争议的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