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劳动报酬;(2)生产、经营和投资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赠与的财产,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有权平等处理共同财产。

第一百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赔偿;(3)确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属于一方的财产;(4)一方的特殊生活必需品;(5)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协议的,依照协议规定。一方的独有财产属于本人。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平等分割,必要时不平等。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不得损害财产的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当孩子不到两岁时,他们通常亲抚养。两岁以下的法院将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原则确定儿童的所有权,十岁以下的法院也将征求儿童的意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赡养费。赡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儿童的实际支出、当地生活水平和双方的经济状况综合确定。

离婚时共有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属于个人,但对妇女和子女有照顾。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或者双方都存在的,离婚时不予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

如果一方有经济困难,可以要求对方在离婚时给予经济帮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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