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借款和民间借贷行为,不违法违纪。但管理与服务对象可能会影响领导干部。
公道执行公务、以廉洁为本的借贷都是违法行为。存在下列主要情况:
1.以本人、亲属或他人名义,利用其职权或职务影响,以借名为名,长时间不还,为实际利益输送;
2.利用其职权或职务影响,不计利息、低利率地借出或高息贷款;
3.与管理对象有关的资金借款可能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4.利用职权或职务的影响,有偿地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请求他人担保;
5.组织、实施、参与非法筹资活动;
6.其他违反纪律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借贷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