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我军对放下武器的敌军官兵,实行宽待政策,给予人道待遇,不杀不辱,不没收私人财物,受伤给予治疗,妥善处理死亡俘虏的遗体和遗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且主要是对俘虏有管理责任的军职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军职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虐待俘虏的行为破坏了俘虏管理秩序,将会对我军作战造成危害,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