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住所是指公民的户籍;经常居住是指公民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但公民住院的地方除外。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原则上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但应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一方在现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第二,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分居,在其目前的居住地不到一年,则应视为未经常居住,则另一方应提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