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2)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及复印件注:上述类别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只是针对一般情况而言,受理时公证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申请人提出补充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