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