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基本状况的证明材料。如自由恋爱、介绍或包办婚姻、再婚、再婚等。
(2)婚后夫妻关系的变化,以及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因第三方干预离婚的,提供第三方干预、证人证言、视听材料等具体事实;有生理缺陷、精神疾病的,提供诊断、鉴定;赌博、吸毒或者长期监禁的,提供公安机关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等材料。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分居的,应当提供分居时间、原因、分居协议等材料;起诉离婚的,应当提供法院判决、裁决等材料;双方家庭发生激烈冲突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
(4)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单位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