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民法典律制度特别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1081条的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必须经军人同意。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士兵不同意离婚,原婚姻基础和婚姻关系良好,非士兵一方不重要,一般通过说服教育、调解或判决不允许离婚;如果夫妻关系破裂,或士兵有重大过错,婚姻不能继续维持,调解无效,通过军队上述政治机关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允许离婚。如果双方都是士兵,则不受上述限制。现役军人和配偶自愿离婚的,双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