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是在有限合伙中负责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由于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较重,为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减轻普通合伙人的责任,美国在有限合伙实务中普遍采取由公司担认普通合伙人的方式。下面华律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中享有的权利有:

其一,经营管理权。表现在两个方面:对内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

其二,按照数倍于出资比例的标准分取投资回报的权利。这是因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承受的风险要比有限合伙人大得多;而且普通合伙人负责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对有限合伙投入的时间、精力、心血,都是数倍于有限合伙人的,因此,以高于出资比例分取回报正是责权利相统一的体现。

普通合伙人承担的义务有:

其一,无限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债务负有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的义务。

其二,忠实义务。普通合伙人不能从事竞业禁止活动,不能开展利益冲突交易,不得以牺牲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为代价,谋取个人利益。

其三,善管义务。普通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的管理者,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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