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免责的法律规定来自于民法的一般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就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征收、征用、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但是,作为一般法理原则“不可抗力”成为各国法定免责的法理通则!

在相关的法律解释中,没有具体到旅游纠纷中具体的免责理由,但是,在相关的旅游法规中,就明确和具体化了法定“不可抗力”的事由!在各个地方的旅游规范性法规的具体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免责事项,无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在旅游行业中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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