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延期审理就是在庭审中遇到具体的情形可能需要暂停诉讼进行的情况。刑事诉讼延期审理不能由法官或者当事人随意决定的,延期审理的事由都是法定的。

根据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影响审判进行,法庭可以对案件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在法庭审理中,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法庭申请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应当认真审查上述申请,如果认为这些申请是合理的,有可能影响到对事实真相的断定,甚至是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断,应当同意申请,当庭无法解决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等新的调查取证工作、鉴定、勘验工作完成以后,再开庭审理。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检察人员作为公诉案件中支持公诉的一方,应当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有足够确实、充分的证据指控被告人的罪行。检察人员应当在开庭前认真调查取证,做好准备工作,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发现了被告人犯罪的新的证据或者发现原有的证据还不够确实、充分,为了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可以向法庭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法庭接受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之内补充侦查完毕,将收集的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决定再次开庭审理。

3.由于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或者鉴定人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上述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予以回避。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其申请无理,依法驳回的,则审判活动继续进行。如果合议庭对当事人的申请需要调查研究,不能当庭决定的,或者是合议庭认为有关被申请回避的人员确应回避,需要更换其他人员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法律规定法庭在上述三种情形下可以对案件延期审理,其目的是为了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应当强调的是,法庭审判活动是严肃的,必须依法进行,除上述三种情形外,不能随便以任何理由决定延期审理,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延期审理的情形大致就是上文提到的三种情形,在延期审理的情形消失后,法庭的审理就应该继续进行。刑事诉讼延期审理的情形都是导致诉讼不能进行的事由,只有出现这些法定情形才能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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