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基金子公司不得再下设或投资参股其他机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是可以的,特殊情况有以下三种情形。下面华律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除下列情形外,子公司不得再下设或投资参股其他机构:

1、经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目的机构。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可以为特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专门履行管理人职责的特殊目的机构,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目的和业务范围应当清晰明确,不得交叉重复;

(2)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对特殊目的机构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5%,且为该机构的第一大出资人并拥有基金的实际控制权;

(3)特殊目的机构仅能管理与本机构设立目的一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必要的基金管理事务外,不得对外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4)特殊目的机构不得再下设其他机构。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详细说明设立目的、拟管理基金、出资人构成等基本信息。

2、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作为管理人,设立合伙企业或公司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华律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法条

[1]《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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