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财产性惩罚方式。纵观四百多条的刑法,其中需要用到罚金刑的其实并不多。那么罚金的概念及适用方式有哪些?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罚金的概念及适用方式有哪些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它在处罚性质、适用对象、适用程序、适用主体、适用依据等方面与行政罚款、赔偿损失等处罚措施有着严格的区别。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经济犯罪和贪利性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1)偶犯或者初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得知,罚金刑是一种附加刑,并不像有期徒刑那样是主刑,所以在适用方面自然没有有期徒刑那样常见。同时,罚金刑也是可以单独使用的,当然这得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才能决定是否单独使用。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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