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顾某,男,51岁,系×市某仪器代表工艺研究所高级工程师。以单位不同意其辞职为由于1998年6月18日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

申请人顾某称其向单位正式递交了辞职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期间内批准其辞职,违反有关辞职政策。单位辩称,不批准其辞职是因工作需要。

三、经查明的事实

经查,申请人顾某,于1998年2月16日,向单位正式提交了辞职申请,单位对其申请一直未给予明确答复。顾某提请仲裁后单位又要求顾某必须交回住房,才批准其辞职。

四、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单位应批准顾某的辞职申请,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就住房争议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协议。

五、简要评述

辞职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按照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情况外,应在3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本案顾某不属第六条、第七条所属情况,单位应在3个月内给予批准辞职,单位在规定期间内未给予明确答复是错误的。关于辞职过程中住房争议,文件规定,辞职人员在未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辞职人员签定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本案的住房争议就是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