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亦称货币结算,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各经济单位间由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资金调拨等经济活动而引起的货币收付行为。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的责任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的责任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的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自行负责。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因错填结算凭证,致使银行错投结算凭证或对款项不能解付,影响资金使用的,应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单位和个人对使用的支票、商业承兑汇票和由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本票、银行承兑汇票以及预留银行的印章,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被盗,发生款项冒颁,造成资金损失的,应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

(2)连带责任。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由于付款人不能付款退回票据,持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时,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如保证人)要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中的任何—方进行追索,被追索人不得拒绝。

(3)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包括:计扣赔偿金或赔款、罚息、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停止使用有关结算方式、停止办理部分直至全部结算业务。上列处罚既可单独处罚,亦可合并处罚。具体来说:

①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

②)存款人签发空头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③收款单位对同付款单位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应暂停其向该付款单位办理托收;付款单位违反规定无理拒付,对其处以罚款,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④付款单位到期无款支付,逾期不退回托收承付有关单证的,按照应付的结算金额对其处以罚款,并暂停其向外办理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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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一十条

[2]《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九条

[3]《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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