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贺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逃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贺兰县某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晨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89万元。下面华律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07年底,贺兰县国税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贺兰县某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利,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逃避纳税义务。接到举报后,该局稽查人员决定对该公司实施检查。

这家工贸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粮食加工和煤炭制品的销售,2003年11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线索,稽查人员从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调出该公司近4年的纳税申报资料,发现这家公司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煤炭销售收入逐年大幅增长,但税负率却很低,同时其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金95%以上为农产品收购发票。

稽查人员决定从该公司账面上找线索,并且采用排除法逐一调查。账面显示,2006年11月~2007年8月,该公司共从29户农民手中收购小麦金额2126万元,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44万元。稽查人员依次走访了这29户农民,离奇的是,所有农民都表示没有向任何企业出售过小麦,并且不知道自己的身份是如何泄露出去的。这时,该公司却出示了32份贺兰县洪广镇政府的介绍信,证明他们确实从29户农民手中收购过小麦。后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这32份介绍信全部是伪造的。

接下来的调查,再次让稽查人员感到蹊跷。2005年~2006年,该公司共向宁夏某化工公司开具了69份销售煤炭的万元版普通发票,金额为666.47万元,没有进行纳税申报。可稽查人员在核对发票时,却发现发票的收款人并非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且该公司与对方公司并没有实质性的煤炭业务往来,只是向其开具货物销售普通发票,并收取一定现金。2006年9月和12月,该公司的银行电汇单记录共收到陕西某化工有限公司汇款210万元,而在相关记账凭证中却没有查到对方公司的任何信息。稽查人员赶到陕西取证,核实该公司先后向对方公司虚开万元版货物销售发票48份,涉案金额430万元。另外,稽查人员通过核实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情况,还发现该公司存在开票方与收款人不一致的问题。经核实,该公司在没有煤炭销售业务的情况下,涉嫌向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很多涉税凭证资料都是伪造的。

经过1年的外围调查,稽查人员终于掌握了这家公司的犯罪事实:隐瞒销售煤炭收入,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49.55万元;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用于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44.69万元;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12.77万元;非法出售万元版普通发票69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涉案金额164.58万元。

近日,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贺兰县国税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理:追缴增值税272.84万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追缴税额1倍的罚款;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应补缴增值税312.77万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由于该案触犯了刑法,贺兰县人民法院判处该公司负责人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80万元;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7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共处罚金289万元。此案相关违法犯罪人员也都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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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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