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含劳务派遣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入个人账户,本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在职职工的认定标准:凡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均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权益。

住房公积金的汇缴比例及基数

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基数的确定:可以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也可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职工上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月平均值执行;最低缴存基数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各为12%,企业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在8%-12%内确定。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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