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于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那么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含义。

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含义是什么

这是一种新规定的犯罪,是指违反工商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这种犯罪的构成特征是: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或者单位。

(2)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注册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也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是对社会经济有危害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应受到刑罚处罚。

(3)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所有权的行为,还要去实施这种行为。

(4)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伪造、擅自制作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本罪的犯罪结果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所谓其他情节严重,是指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犯罪分子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等的共犯。利用贿赂等手段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由于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造成恶劣影响的。

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就具备了本罪构成条件,构成犯罪。犯本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含义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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