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大病保险主要服务对象为参加北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避免城乡居民因重大疾病发生高额费用而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按照世卫组织的定义,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是指,一个家庭的强制性医疗支出大于等于扣除基本生活费(食品支出)后家庭剩余收入的40%。

按去年我国相应统计指标计算,大体相当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水平。也就是说,当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意味着发生大病会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据介绍,大病保险年度结算一次。本办法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去年发生大病高额费用的患者也在报销范围内。

服务对象:

参加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

报销条件:

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城镇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费用,农村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北京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费用(简称“起付金额”),纳入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进行“二次报销”。

报销金额:

“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金额”以上、5万元(含)以内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超过5万元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60%。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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