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和有期徒刑属于非同种有期自由刑,在判处实刑的情形下两者之间如何实行数罪并罚,刑法没有对此进行专门的规定,而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亦存在不同认识,有不同学说对该问题进行了阐述,以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该问题一直存在疑惑。以下,是由华律网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拘役与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在实务中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明确了有期徒刑吸收拘役原则,吸收说主张采用重刑种吸收轻刑种的规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即只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

但“吸收说”其最致命的缺陷就是无法解决一种情况,即当数个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与有期徒刑,且数个被判处拘役的罪按限制加重原则确定的刑罚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另外还有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最低刑期6个月,此时拘役的刑罚高于有期徒刑的刑罚,若再按有期徒刑吸收拘役的原则处罚的话,明显是重刑轻判。

提醒大家不要轻易触犯法律,否则是要受到惩罚的。而且数罪并罚会更加严重。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华律网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