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也是发明专利之一,目前法律上对于它们的保护也非常的多,无论是产品的外观发明专利其实其他发明专利的部分,都可以通过申请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外观设计的法条有哪些?华律网小编详细告诉你有关知识。

外观设计的法条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二十八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001年10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

简要说明用来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省略视图以及请求保护色彩等情况进行扼要的描述。因此,仅限下述情况可在简要说明中写明:(1)外观设计产品的前后、左右或者上下相同或对称的情况,注明省略的视图;(2)产品的状态是变化的情况,如折叠伞、活动玩具等;(3)产品的透明部分;(4)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四方连续等而无限定边界的情况,如花布、壁纸等;(5)采用省略画法的细长物品的长度;(6)用特殊材料制成的产品;(7)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8)新开发的产品的使用方法、用途或者功能;(9)设计要点。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结构。

外观设计条件

(一)新颖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外观设计必须依附于特定的产品,因而“不相同”不仅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外观设计本身不相同,而且指采用设计方案的产品也不相同。“不相近似”要求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能是对现有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的简单模仿或微小改变。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形状、图案、色彩近似,产品相同;形状、图案、色彩相同,产品近似;形状、图案、色彩近似,产品也近似。

(二)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应用。这要求外观设计本身以及作为载体的产品能够以工业的方法重复再现,即能够在工业上批量生产。

(三)富有美感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美感是指该外观设计从视觉感知上的愉悦感受,与产品功能是否先进没有必然联系。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在扩大产品销路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四)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里的在先权利包括了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权等。“在先取得”是指在外观设计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取得。

如果你或你朋友亲人遇到外观设计侵权相关疑问,想要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在线咨询华律网律师。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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