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人群需要指定辩护人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盲、聋、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等人群需要为他们指定辩护人。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华律网律师。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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